法学论文/左慧(3)
2.住宅自由权的性质:
(1)住宅自由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住宅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明确做出规定的。所谓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上确认的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它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为保障每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而必须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
首先,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住宅自由权具有根本性。它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对于公民来说住宅自由权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宪法上的规定,确认了公民有对抗来自公权力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以使公权力不能随意剥夺公民的住宅自由权。
其次, 住宅自由权具有固有性和法定性。从终极的意义上说,这种权利既不是造物主或君主赋予的,也不是国家或宪法赋予的,而是人本身所固有的,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确立下来的,同时又多为宪法所认可和保障,为此其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是互相统一的。
第三,住宅自由权具有稳定性。它是与人身自由紧密相关、联系最密切的一种自由权。它一般不会因国家制度的变化而产生较大的变化,也不会因为宪法或法律的个性而消除。它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保证得以实现的权利,也是民主国家中公民所不可或缺的权利,因此具有稳定性。
第四,住宅自由权具有受制约性。这主要体现在权利的实现上。由于受诸多方面的限制,住宅不受侵犯也不是绝对的,它的实现受到来自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如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社会制度、经济水平以及人权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第五,住宅自由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享有住宅自由权的主体应当具有普遍性,不应受到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乃至民族、种族、国籍等各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人权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差异,必然会在住宅自由权的确认和保障方面形成差异,因而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第六,住宅自由权具有抵御性。住宅自由权具有对抗公权力的性质,公民据此可以抵御公权力的侵害。在现代国家,政府掌握着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力机器,个人根本无法与其抗衡,极有可能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因此,民主社会的首要组织原则便是限制国家权力。
第七,住宅自由权具有基本性。它是个人维持其尊严和正常学习、生活和休息的基本需要。公民维持自己尊严和基本生存条件的需要正是国家权力不得恣意进入的领域。
(2)住宅自由权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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