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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左慧(4)
在各国宪法中,住宅自由权大多置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项下,如美国、德国、我国等皆将住宅自由权置于人身自由或生命权项下。而日本、韩国等国则将住宅自由权置于社会经济自由权项下。1975年和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将公民自由权与人身自由等量齐观。我国现行宪法在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之后,紧接着就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由此可见,公民的住宅自由权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有关住宅自由权的国际规定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沿袭了相关规定。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1)人人有权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2)公共机构不得干预上述权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干预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的利益考虑,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必要进行干预的,不受此限。”此条约旨在保护个人的家庭生活权利、私人生活权利、住宅权和通信自由权不受公共机关的任意干涉。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第2款的限制性和例外性规定即表明此项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任何人权都不能滥用,都不能置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于不顾而加以运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及为保护共同的整体利益对他们进行限制和干预。
二、住宅自由权的保障救济与限制
(一)住宅自由权的保障和救济
对公民住宅自由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每个人都应当有一个生存的空间,在紧张、忙碌的工作、学习之余,可以退到私生活领域,以保持自己内心的平静和安宁。而对此领域的侵犯,就会使公民感到不安、紧张。社会越文明进步,个人的自由和价值越受重视。住宅自由权的确立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和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另外,在当今通讯、交通、大众传播工具日益现代化的情况下,造成了对个人私生活干涉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如果法律不加以有效的保护,很难说还有什么个人隐私的存在。
1.宪法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确立了公民住宅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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