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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左慧(5)
2.刑法保障和救济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为了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从法律后果的角度确定了法律责任,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3.民法保障和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受法律保护。”
4.行政法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住宅自由权的限制
1.紧急状态
所谓紧急状态,就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由于突发重大事件而严重威胁和破坏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家统一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紧急予以专门应对的社会生活状态。紧急状态下暂时中止公民的住宅自由权是各国的通例。
2004年我国宪法的第4次修改,正式确立了我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对紧急状态的决定与宣布主体作出了规定。目前我国关于紧急状态的立法比较分散,主要是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中含有战争与动员法、戒严、灾害法的规定,一些行政法规及我国参加的国家条约也有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199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7条规定:“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第25条规定:“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被拘留的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有权对犯罪嫌疑分子的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或者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
在紧急状态下所授予的非常权力和所采取的非常措施,其最大的特征是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加以比正常时期更严格的限制。在紧急状态期间,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防止紧急权力的滥用,在最快最有效地防治紧急状态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实际上,对公民基本权利加以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如韩大元先生所言:“紧急状态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一种手段和方法,限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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