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左慧(6)
2.刑事搜查及民事搜查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在“延安黄碟案”中,警察是否有权进入当事人张磊家中来搜查违法犯罪的证据呢?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作为一项原则,警察是有权进入当事人张磊家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警察在接到举报后,要到当事人张磊家搜查有关违法犯罪的证据和事实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因此,如果警察没有出示搜查证,又没有其他的法律理由就随意进入民宅的,与普通公民随意进入他人住宅的性质是一样的,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住宅。即便是警察真的在执行公务,除非情况紧急的,需要通过特别程序来追认公务行为的合法性的情形之外,一般是不允许的。在本案中,警察进入当事人张磊家,既没有出示有关搜查证,也没有什么紧急情形,显然属于非法进入民宅,侵犯了当事人张磊所享有的住宅不受侵犯的宪法权利。
(2)《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3.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为实现管理职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和具体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直接了解并作出法律结论的行政行为。环顾我国行政法规,多有授权行政机关行政检查的权利,且不要求有法院的搜查令,行政机关为了一般的行政目的即可进入人民的居住环境。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借行政检查之名,而实际上对人民住宅自由进行刑事搜索,对于一般行政目的所为的行政检查应予较严格的限制。例如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人民违反行政义务,才能许可对人民住宅自由加以限制。
在日本,行政机关对住居所、营业所进行检查必须符合宪法第35条令状主义的规定。日本宪法第35条规定:“任何人,就其住居所、文件及所持物品有不受侵入、搜索及扣押的权利,除第33条的情形外,非有正当理由所签发且明示的为搜索的场所与扣押物之令状,不受侵害、搜索或扣押,依据有权的司法官员所签发的个别的令状进行。”
总之,为具体规范行政检查时应注意的所有事项,应制定《行政检查法》,统一规范目前杂散的行政检查权。
4.军事目的
在战争期间,国家和武装部队根据需要,对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实施紧急征用,是补充战时迅速组建扩建部队,提高部队的机动和运输等后勤保障能力,保证战争胜利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战争中,武装部队进行作战和实施扩编所需要的物资保障能力要求比较高。世界各国普遍采取征用措施,并对调用、征购军用物资和设施的范围、对象、时机、权限、惩处等,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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