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左慧(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48条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刑法规定了“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它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5.行政强制
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予以预防或制止。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即时进入。进入公民住宅涉及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和住宅权的保护,所以临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至于进入旅馆、酒店、电影院等公共场所,为防止妨碍经营者正常工作,也有必要有法律具体授权。
三、对公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关系的探讨
“如果有什么地方我们可以放松的生活,那就是我们的家;如果有什么力量可以介入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那就是公权力。”从宪政意义上讲,公权力是来自人权的,但公权力的行使却经常造成对人权的侵害。因此,本文试分析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探讨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和谐。
(一)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公权力指的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由国家强制力进行保护。从公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来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住宅自由权,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被认为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或缺、不可剥夺、不能让渡的权利。而任何国家权利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所以,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二)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公民权利是公权力的目的,公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所以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是忠实履行“守夜人”的角色,必须依法行使,严格程序,提高效率。
住宅是界分国家权力、社会和个人领域的产物,它划分了一个不受干预的场域。它意味着住宅中的人享有一定程度的公共安全豁免,住宅中的人受到法律特别的保障。一些在公共场合必需的管理活动,如检查、搜查等,在住宅内都不得进行,由此成为个人获得社会安全的避风港。
有权利必有救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住宅自由权受到侵犯后的法律后果,实现了对公民住宅自由权的救济。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虽然第39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但是当公民的住宅自由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个人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反映,宪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建议把宪法第39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除现行犯罪外,如无法院开具之详尽说明理由的搜查令,任何人得以其认为适当且必要的方式拒绝执行警察任务的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其住宅。”本条的修改旨在规定公民对于非法搜查和侵入具有合理自卫权,使公民可以真正地维护自己“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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