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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左慧(8)
(三)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众所周知,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毋庸受到任何限制;宪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
公共利益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的利益”。而我国宪法第39条关于住宅自由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其通常也可以理解为合法主体可以通过正当程序进入公民住宅内。
此外,公民基本权利还要受到社会秩序的限制。受人类社会性所决定,其生存、活动及发展都必须有一定的秩序和规则,每一个公民作为社会的组成分子,都必须遵循这些秩序和规则,同时,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行使自由和权利所得到的利益比由此给他人造成的利益上的损害更大,就要限制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
(四)公民权利对公权力的制约
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只是权力的行使者,法无授权即无权力,权力只能自由裁量,因而权力是有限的。公权力是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众认可为前提的,而权力获得与权力行使,总是少数人的事情,实践证明让渡出去的公权力具有易被滥用的可能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对公权力进行限制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取舍问题及正当程序问题。
1.利益取舍
我国传统的公、私观念是重“公”而轻“私”,贵“公”而贱“私”,把公与私看成水火不容的两个事物。正因为我国传统上的忽视“私”的存在,导致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和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因而,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我们必须树立“公私并重,协调发展”的观念。在公共利益与公民的住宅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解决呢?
这里可以运用“比例原则”这一工具,比例原则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所奉行的基本的法治原则,其根本宗旨是追求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该原则要求任何国家机关采取措施的强度都应当与所要达成的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相对称,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公民权利的损失减少到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
2.正当程序
法律强调“程序之治”。在法治条件下,即使为了公共利益,公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的程序规则,而且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权力的主体也不可免除该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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