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左慧(9)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入公民的私人住宅进行搜查的权力只能由我国特定的国家机关即公安机关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出警以及搜查等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警察出警必须要穿制服,还要出示证件,表明合法身份等。《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住宅必须要出示搜查证。这些都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住宅自由权。但我国的搜查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搜查证的执行时间和执行方式缺乏限制。
在现实社会中,警察等执法机关违反正当程序,违法进入公民私人住宅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国家规定了相关法律,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法机关往往并不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例如在“延安黄碟案”中,警察到当事人张磊家进行搜查时,并没有向其出示搜查证等相关证件,非法进入民宅,这也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住宅。所以行政部门应意识到法定程序的重要性,并且要学习、熟悉现行的相关法律,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办事,以杜绝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充分维护公民的住宅自由权,从而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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