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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简要探析/左慧
对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简要探析
作者:左慧
对于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研究,要弄清楚执行与其相关联问题之间具体的关系,从大的框架去把握执行工作所需构件的材料,以此作为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敲门砖,然后对于具体存在的制度构件的问题进行探讨。所以,我认为“执行难”问题应从以下几个关联方面去深入研究。
一、“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
这些年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子迈得大,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开展了四五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有所加强,遵纪守法已成为大多数公民自觉行动。但是,执行法律知识却很少向公民进行宣传,不少人执行法律意识不强。当案件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少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甚至长期离家不归,下落不明;有的被执行人亲属,朋友,邻居围攻执行人员;有的被执行单位干部职工执行时起哄闹事;有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薄弱的执行意识,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障碍,是执行难的最基本原因。另外,还有其他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执行难”。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有的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个别领导甚至赤裸裸地站在执法的对立面,成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强有力的支柱和后台老板。执行中一些有义务协助的部门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刁难执行人员,为了部门利益,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执行难。例如,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和村委会的案件,数量较多,执行难度较大。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农业人口享受村民待遇纠纷逐年上升,处理这类问题,农民抵触情绪较大。村委办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企业倒闭,借贷不能偿还,村委往往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主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这里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法院执行始终面临着政府的行政干预。另外,前些年,党政机关开办了大量企业,现在这些企业按规定已退出市场,企业尽管已停止和注销了,但上级开办单位往往应承担资金虚投,抽逃资金或企业清算的法律责任。民事执行中造成执行难的主观原因还有被执行人恶意躲债,即通常表现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涉案自然人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查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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