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简要探析/左慧(2)
(四)强制执行立法滞后。强制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五)执行体制不健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理念陈旧,思路狭窄,重审轻执,审执严重脱节,审判人员只顾审判,不管审结的案件是否执行得了,或者审判员在制作诉讼文书时,就未充分考虑如何有利以后的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仍是依职权主义为主,而非强化当事主义,仍是穷尽执行手段,而非穷尽执行程序。债权申请人不具有市场风险意识,认为法院判给多少,就应执行多少,债权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具有财产举证责任,造成了债权申请人“动动嘴”,执行人员“跑断腿”的被动局面,执行效率低下,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症,也造成了执行难。笔者深感执行体制不顺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六)不积极协助执行。法律明文规定,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是,有不少储蓄单位及单位工作人员不予积极协助执行,有的利用业务上的便利故意拖延时间,提供虚假帐号,给被执行人偷支存款,给被执行单位另设账户;有的支持地方保护主义的“土政策”,明知外地法院可以直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却坚持要经当地法院同意,否则不予协助;法院之间有存在不积极协助现象,外地法院到当地执行,一些当地法院不提供方便,不指派人员协助,不办理有关手续,个别人员还暗中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有的有其他协助义务的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予理睬,当扣留工资的不扣留,当划拨的不划拨。对我市来说,由于以前不断的作工作,现在金融机构对法院的工作是给予了大量的支持的,但外地金融机构还是有部分不协助法院执行。
(七)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行工作对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既要有审查执行依据的法律知识,又要有执行案件的法律知识。执行工作对执行人员的能力要求也很高,既要有“摇笔杆子”的功底,又要有临场执行的“魄力”,有“跑不死”的调查取证能力,还要求有较好的政治素质。目前,执行人员的素质是个重要问题。在执行队伍中,真正具有全面知识的执行人员不多,有不少执行人员还不会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和魄力,临场发慌,束手无策,半途而退。有的执行人员作风不正,出差要吃当事人的,用当事人的,住当事人的,吓得一些当事人不敢再要求执行。这些问题暴露出来后,当然要处理,没有暴露的,也就隐着,留下的只是“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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