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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简要探析/左慧(4)
(五)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执行风险告知、执行听证、债权凭证等制度从体制上和制度上规范执行工作,执行效率有了提高。
三、如何完善法院的执行制度
对于法院“执行难”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最有效的切入点就是完善法院的强制执行制度。因此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强制执行的强制力
  被执行人之所以能够抵制强制执行,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强制力不足于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为此,只有提高强制执行的强制力才能减少抵制强制执行的行为的发生。而要提高执行的强制力就必须着重施行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具体化。对暴力抗拒执行无疑要实行刑事强制措施。而对于一般的躲避法院执行人员,藏匿和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应实行刑事强制措施。司法解释应确认,被执行人躲避法院执行人员超过一定的期限就需要负刑事责任。而藏匿或转移财产的行为一旦产生就应负刑事责任。
  在程序上,对于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应由哪些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应有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藏匿或转移财产在很多情况下执行申请人难以提出足够的证据,而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侦查。被执行人躲避的需要追捕。司法解释应对如何追捕及如何侦查作出规定。
  在程序上还应赋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权利。在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一定期限内,因被执行人躲避,藏匿或转移财产而使判决无法执行时,执行申请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司法解释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按不同的情节规定相应的拘役、徒刑的期限。对于藏匿或转移财产的,在处以拘役或徒刑的同时,应处以罚金。罚金的数额可与所藏匿、转移的财产相等或数倍于所藏匿的财产。对帮助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的,以及在司法机关侦查时提供伪证的应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在执行中实行刑事强制,这种刑事强制的后果所造成的损害超过甚至数倍于因不履行法 院判决带来的利益,而使被执行人不能、不敢不履行法院判决。
  (二)建立强制执行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
  建立强制执行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减少执行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法院应当无条件地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在接受执行申请的一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个别执行案件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事先获得上级法院的批准。执行人员在执行期限内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判决的按期执行。到期而未能执行判决的执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期执行判决的应当获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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