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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简要探析/左慧(5)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有权要求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除非执行人员有把握在不采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能够全面执行判决,否则应接受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拒绝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请求追究执行人员的责任,更换执行人员或执行法院,或由上级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对执行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人员的投诉,决定是否更换执行人员;根据执行人员的工作情况,对执行人员进行奖惩。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投诉;决定更换执行法院,或由上级法院本身执行;指令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配合外地的执行法院执行判决。外地的执行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配合执行,在其要求受到拒绝的情况下,请求共同的上级法院指令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配合执行。应从体制上保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为具有约束力,能够对下级法院及其执行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的追究。
  同时,要建立对法院的监督机制。明确法院及其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中的责任,是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民事强制执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才能得以解决。而且必须是全国人大立法,不能采用部门立法的方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章,或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法律草案,就有可能在法规或法律中回避法院在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补救可以有效的解决被执行人藏匿被执行财产、监督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等方面的问题,从而达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提高执行力度的目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执行难“问题不是不可以解决,而是需要有好的切入点来把握问题的关键,这样才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法院执行工作的创新之路
(一)建立法院执行过程中弱势群体的救济制度。
对社会弱势群体开展广泛的司法救助,是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当前法院的司法救助措施,主要是在案件审理阶段,为方便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当事人诉讼而采取的,对执行程序中弱势群体的救助显得相对滞后。据调查,在基层法院难以执行的案件中,近30%的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导致案件难以执结;在当前的涉法上访案件中,因为执行问题引发的占70%,其中又有60%多是申请人经济极为困难,希望案件尽快执结,以改变面临的困境。这两组数字说明,当前尽快建立执行程序中弱势群体的救济制度,对缓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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