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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简要探析/左慧(6)
弱势群体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庞大社会群体,建立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制度和救济网络,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参与。单就法院的执行工作而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济,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权益,缓解法院的“执行难”,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从而促进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开辟弱势群体申请执行的绿色通道。在执行程序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严格落实“先执行后收费”制度是关键,要保证让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敢于申请执行、能够申请执行,为他们开启申请执行的绿色通道,从而保证执行程序顺利启动。这对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树立法院的司法形象,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各级地方财政应逐步建立弱势群体专项执行经费制度,为涉及弱势群体的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执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申请人是弱势群体的案件,一般都没有执行费用,法院限于自身的经费状况,对一些被执行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的案件,往往因为经费不足无法开展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结。因此,很有必要建立专项经费,保证此类案件的执行。
3、法院应当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和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建议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将执行中发现的、未纳入社会低保范畴的弱势群体当事人给予低保待遇,或进行专项救助。这样有助于缓解当事人的困难,也能帮助法院消化一部分案件,减轻执行压力。
4、不断探索执行过程中涉及弱势群体案件的执行艺术和结案方法。在执行中充分运用和解手段,对于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弱势群体的,认真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从而在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使案件得到有效的执行,化解双方的矛盾;对濒危企业执行时,强制执行应同“放水养鱼”有机结合,不断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争取执行工作的最佳社会效果。
最后要强调的是,对执行程序中弱势群体救济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任务和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不是一两个部门的努力所能奏效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功。作为法院,在做好执行工作的同时,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多向上级法院反映,多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以最大限度地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建立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执行长制度。
从法院目前的执行工作的现状可以看出,执行工作具有很大的难度,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理解和对执行工作人员的误解,执行人员消极性或积极性的违法执行,例如,以种种借口拒不采取执行措施,久拖不执,甚至长期暂缓执行;对债权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查不找,漫不经心,坐失良机;受地方保护主义驱使,受托执行却按兵不动,或者动辄中止执行;逾期受理执行申请,甚至不发通知即执行;不按顺序执行,不按顺序清偿,或不按公平原则分配执行的财产等等。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在执行程序上要具有公正性、公平性,而以前的传统的执行模式并不具备这样的特性,由一名执行人员从受案到结案全权把关,致使案件的执行方式、方法及执行结果易受执行人员的主观臆断而歪曲,这就要求建立新的执行模式——执行长制度,由执行长在执行工作中下达命令,这样使执行权利和义务由多名执行人员分担,多名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以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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