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简要探析/左慧(7)
在执行工作中,要坚持以公开求公正、向规范要效率,通过推行执行长负责制,可以实现对执行活动的全程控制和实时监督,提高了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多年来,由于执行工作机制存在一定弊端,执行权力异化问题已经相当严重,突出表现为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在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大多是各自为战,既无法形成较强的合力,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院应该本着明确职责、严明纪律、协调运作、强化监督的工作思路,以推行执行长负责制为突破口,按照分权制衡、互相监督的构想,在执行工作中实施了决策权与实施权、监督权三权分离,同时对执行人员实行了分类管理与使用。
下面是寿光法院推行的执行长制度,值得我们法院借鉴: 该院将全院执行人员分为执行员和执行法官两类,执行法官由执行局直属,归入执行三庭,负责执行案件的审查裁决,执行员则由执行一、二庭管理,负责依照执行法官作出的命令和裁决实施执行活动。根据执行工作需要,执行局内设若干执行组,每组设执行长1名,组员2至3名。执行长职责包括:1、指挥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的效率、质量和社会效果;主持确定重大案件的执行预案、协调统一行动;依职权审批、签发各类法律文书;主持执行案件评议;按考核要求对执行工作和人员进行管理。强制执行一般由执行长带领,执行组全体人员共同参加。执行过程中,各执行组在执行长的指挥调度下,按照执行案件排期表,传唤被执行人到指定场所,进行法制警示教育,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或根据有关线索,依职权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长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确定执行预案,采取执行措施,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权益,按本院有关规定委托、协助技术室对相应财产进行评估、变现,发还执行到位的案款或由申请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因客观情况不能按时报结的,执行长应当在到期十日前提出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报告,报院长批准。结案后,执行长负责将案件卷宗统一交执行三庭,做好结案信息微机录入,并送审判监督庭进行评查。
执行长负责制明确了执行组织与执行人员的工作职责,强化了执行权运行中的内部监督制约,有效地防止“滥执行”、“执行乱”等现象的发生。
以上两点建议只是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一些事件中有可能运用到的方法,当然还有更多的方法来解决此方面的问题。但归根结底这些只是个别地区或法院运用到的好的方法,并没有上升到真正的“法”。所以还是希望能够有更多的人去呼吁有一部真正的“执行法”的出台来规范所有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此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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