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目的港无单放货纠纷中责任主体的识别/林敏(3)
二、实际提取货物的人
实际提取货物的人一般是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即收货人,而货物托运人一般是国际贸易中的卖方,实际提取货物的人与货物托运人之间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目的港无单放货纠纷发生后,由于货物托运人对于货物失去了控制,无法凭手中的正本提单按照正常的贸易流程,要求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支付货款。但货物托运人可以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实际提取货物的人承担未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无单放货纠纷中的责任主体为实际提取货物的人,但该责任产生的依据并非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是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提取货物的人之间存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正是由于实际提取货物的人未凭正本提单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造成货物托运人手持的换取货款的正本提单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而成为一纸空文,货物托运人无法依照与实际提起货物的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收到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我国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货物托运人和实际提取货物的人之间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实际提取货物的人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支付货物托运人货款,并赔偿由此给货物托运人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
三、目的港无单放货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一般是由承运人的分支机构或承运人的代理人
办理放货等事宜。在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具体实施无单放货的主体就是承运人的分支机构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如果目的港无单放货人是前者,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故其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其实施无单放货的行为后果应由承运人承担;如果目的港无单放货人是后者,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负责。也就是说,目的港无单放货人在以承运人的名义实施无单放货时,若其是在代理权限内实施,则无单放货的责任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承运人承担;若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则其应自行对目的港无单放货行为承担责任,即在后面这种情况下,目的港无单放货人应作为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由于目的港无单放货人与货物托运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货物托运人有权向目的港无单放货人主张的是侵权责任。
四、货物保险人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时间长以及海上可能遭遇的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远大于陆路运输等其它运输方式。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险是必不可少的。那么,目的港无单放货纠纷发生后,货物托运人是否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货物保险人主张权利,要求货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一问题曾在航运界有过争议,但大多数人的观点还是认为货运险保的是运输风险,而无单放货一般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常常是因国际贸易中的买方违约所致,与运输无关。因此,无单放货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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