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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惨重!采购方没有审核货品来源就转卖,一不小心触及“假一罚拾”条款/卢庆波律师
损失惨重!采购方没有审核货品来源就转卖,一不小心触及“假一罚拾”条款


买卖合同是生意中最基本!最典型!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交易方式。据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民商案件中的45%是买卖合同纠纷,几乎占半壁江山。可见,买卖就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就是公司的财富之源!如何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公司核心业务,是老板们最关心的话题,也是我们律师所公司法律顾问中心全体同仁一致努力钻研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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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司核心业务----买卖合同系列案例分析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重要启示:
本案中紫诺翔公司在采购进口产品时没有严格审核,所谓原装进口的产品却是国内生产的,结果被客户依据“假一赔十”条款主张违约金,损失惨重!教训不少。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0日,舜发公司与紫诺翔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合同上约定货品为“全新原装进口、质量保证、假一赔十”,并约定“供方交货到需方30天内完成对本合同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质量的检验,过期未检验或检验后未通知供方则视为其数量、质量符合标准”。
合同签订后,紫诺翔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9月17日期间向舜发公司就LM2901DR的货物送货25次,共计343499元。其中最后一次为2014年9月17日送货金额23200元。舜发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退货一次,金额12822元,退货单上注明“客户要求退货”。
舜发公司以对方交货不是原装进口为由,依据“假一赔十”条款主张违约金,起诉金额自愿降低为70万元。
紫诺翔公司仅提供供应商博兴公司出具一份《品质保证书》,保证其提供给紫诺翔公司的产品符合马来西亚原厂交付标准。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紫诺翔公司的质量异议在2014年10月14日提出。根据双方质量异议期的约定,舜发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效力仅能涉及从2014年10月14日往前30天内的交易,即最后一次2014年9月17日的交易。除2014年9月17日的交易外,在前的产品交易连续,紫诺翔公司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还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应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要求。双方在2014年9月17日的交易金额为23200元,根据舜发公司的诉求主张,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公平原则,酌定紫诺翔公司向舜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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