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二)/肖佑良
评《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二)
内容提要:中德刑法学术论坛是一群误入虚拟理论迷途的自娱自乐的人,聚集在一起,交流自娱自乐的心得体会,除了热闹几天,是不可能对司法有什么实用价值的。
一、梁根林的《中国犯罪论体系建构:叙事与评说》
犯罪论体系作为德国刑法学皇冠上的一颗明珠,成为“德国刑法学引以为傲的学术资产”,赢得了世界性的声誉与尊重。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
“贝林的构成要件论具有明显的存在论、形式主义的特征,在当下规范论、实质主义流行之际,贝林的构成要件论似乎不合时宜。”尽管“贝林的构成要件论是古典的,今天已经不再被采用。但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贝林的构成要件又是经典的,经典的含义往往是永恒、常用常新。……如欲超越贝林,我们首先必须回到贝林,理解贝林,否则就没有超越而只有误解。即使今日贝林的构成要件论如西原春夫教授所言,已经成为‘悲哀的玩具’,我们也必须经历这需要玩具的犯罪论的童年时代。这就是说,我们必须从犯罪构成的歧路返回构成要件的原点,然后从问题的原点重装上阵。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刑法学需要贝林构成要件论的启蒙。”陈兴良:《构成要件论:从贝林到特拉伊宁》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4期。
评述:世界上,除了真理能够广为传播外,还有谬误同样可以。一百多年来,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广为流传的三阶层体系,实际存在致命的缺陷——三个阶层都是人为虚拟的实体,现实中并没有真实的对象能够与之对应。该当性,没有主观内容的客观行为实体,实际并不存在;有责性,离开了客观行为的有责性实体,同样虚无缥缈;违法性,强调行为无价值论,或者强调结果无价值论,与我国采取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的质+量的立法模式不相符,都有片面性,都不符合实际。违法性就是在德国,立法模式采取形式主义,实际定罪时,同样需要考虑量的规定性,违法性的判断,仍然需要坚持质+量的原则。因此,德国通说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同样具有片面性。片面性就意味着以偏概全,以偏概全就是虚拟性的主要存在形式。
三个阶层是虚拟的实体,以此为基础的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理论,有责性理论,必然会脱离实际,具体表现就是同样的理论,至少有两种以上共存。例如,违法性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有结果无价值论,还有其他变种等等。原因就在于虚拟实体的理论研究,没有实践检验标准进行衡量了,没有了对与错的概念。多种理论共存,必然产生不同理论组合。持不同立场的人,选择不同的理论组合著书立说,理论研究就会表面繁荣,给人“博大精深”的印象。德日刑法理论就是这样的一个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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