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二)/肖佑良(13)
评述:周光权教授对客观归责理论非常欣赏,非常着迷。客观归责理论,德国人搞了数十年,至今尚未搞明白。在第二次中德刑法学者学术论坛上,德方魏根特教授在《客观归责——不只是口号?》一文的开场白中写道:“在德国,有幽灵出没,它就是客观归责。在最近几十年里,还没有一个概念像客观归责一样,鼓动着德国刑法学者著书如海、撰文成林。纵然如此,人们并没有完全弄清楚隐藏在这个概念背后的实质是什么。”在此次论坛上,出现奇怪的一幕,那就是中方学者热烈拥抱客观归责理论,德方学者则是冷眼旁观。Frisch教授指出,所谓的客观归责理论“既受到了狂热的追捧,又遭到了断然的拒绝”这一现象。这意味着什么?笔者认为,这种现象跟邪教有类似之处。只有虚拟的东西,才会呈现出这种特征。必须弄清楚,客观归责理论是刑法理论,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实际的理论,就会受到热烈追捧,不符合实际的理论,就会遭到断然拒绝。这个客观归责理论居然两者兼而有之,只能说明客观归责理论部分符合客观实际,部分不符合客观实际,仍然属于虚拟理论的范畴。
从客观归责内容看,是从因果关系着手对构成要件理论进行重构,讲到底就是把价值判断引入构成要件理论中去。操作方法分二步:一是事实判断,判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二是规范判断或者归责判断,在事实因果关系基础上,规范性地把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强调事实判断在先,规范判断在后,也就是强调所谓的位阶关系或者逻辑关系。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说,客观归责理论,就是德国刑法学家对虚拟化的德国刑法理论所进行的一次有限度的修正。由于修正的范围、内容有限,仅限于构成要件理论上,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三阶层的根本即三个虚拟阶层。即便如此,还是遭到许多人断然拒绝。三阶层的现有理论框架,在德国许多人心目中处于神圣不可动摇的地位,修正主义肯定会受到排斥。德国刑法理论曾经的辉煌,已经成为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在五大统一之下,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同时进行的,也就是有机统一的。换言之。事实判断把握好了,价值判断随之成立了。因此,客观归责理论人为地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分隔开来,除了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故弄玄虚之外,不会有什么实际价值。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痴迷三阶层或者二阶层,痴迷客观归责论,写了许多论文,出版了许多书籍,吹捧德日刑法理论,企图在我国推广德日刑法理论体系。这些学者中不少人搞了一辈子的理论研究,仍然搞不明白法律是实践科学,刑法理论必须联系实际这个简单道理。没有实践,就没有经验。没有经验支撑,就不会有真知灼见,就不可能写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的书籍来。诸如陈兴良教授的《刑法教义学》,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五版)之类的作品,都是没有多少参考价值的学术垃圾。就解决实务中可能遇到的难题而言,用三阶层或者二阶层理论装备起来的人,不管是博导教授,还是实务部门的老手,无论人数多少,在五大统一的四要件理论面前,都是一群没有战斗力的乌合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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