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二)/肖佑良(2)
尽管三阶层体系的三个实体都是虚拟的,不符合实际,但是三阶层作为定罪的方法,仍然具有实用性,可以用来解决实务上的案例。原因是定罪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全部要素,都被纳入了三阶层体系中了。只是这些要素排列不科学,不符合客观实际。完全按三阶层的步骤操作,显得太笨拙了,太死板了。实际上,司法实务操作中,根本不会这么操作的。
基于上述原因,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不具有科学性。众所周知,法律是实践科学。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与实务操作不相吻合,这样的刑法理论自然谈不上“引以为傲的学术资产”,也难言真正赢得世界性的声誉与尊重。至于陈兴良教授的言论——即使今日贝林的构成要件论如西原春夫教授所言,已经成为“悲哀的玩具”,我们也必须经历这需要玩具的犯罪论的童年时代——媚洋崇外如此境界,使国人感到羞愧。
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一版完全采纳中国通行的四要件,自其第二版至第四版开始,则渐次呈现为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与排除犯罪的事由”的“三要件说”过渡为“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的“二要件说”,最终确定为“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的“二阶层”说。
梁根林认为,周光权教授无疑是屈指可数的能够深刻洞察四要件构成要件理论弊端,真切地认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方法、构成与功能方面的优势,并且为推动中国刑法知识转型与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实力派刑法学者。他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有着全面而深刻的体察和批判,他曾经分别从理论剖析和实务考察两个视角,揭示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根本缺陷:从理论剖析的视角出发,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如难以兼顾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重视控拆轻视辩护、主观判断可能优于客观判断,经验判断和规范判断纠缠不清、强调静止性否认过程性等多重缺陷;从实务考察的视角出发,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如可能丧失从不同的侧面检验行为的机会、容易根据形式判断得出结论、形式地解释刑法、不重视法益保护的观念、过于重视行为人的意思,难以正确处理正当化事由、不能妥善处理共犯论的问题、难以实现一般预防等诸多不足。
评述:各国的犯罪是相似的,认定犯罪的思维模式应该差别不大。然而,世界上三大犯罪论体系的差别很大。这就有问题了,说明三大犯罪论体系中,有不切实际的地方。英美的双层次本身就是从实践中归纳出来的,自然没有不符合实际的问题。问题就出在三阶层与四要件上,研究发现,三阶层与四要件,都有不符合实际的地方。三阶层有例外情形出罪的出口,但三个阶层都是虚拟的实体。四要件排序中,行为的主观要件与行为的客观要件形式上处于分离状态,不符合实际,没有设置例外情形出罪的出口,也就是没有为附随因素安排体系位置。根据刑法规范自身的五大统一属性,很容易对三阶层与四要件两大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修改之后奇迹就发生了,三阶层与四要件两大体系几乎一模一样,而且与英美双层次体系互联互通,实现了世界上三大犯罪论体系大统一。唯有这样的犯罪论体系,才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如何修改之详细情形,请参考笔者其他相关文章。修改之后,三阶层或者四要件,形式上都是两个阶层,都符合原则与例外的逻辑架构。重要的是,是修改后的三阶层体系或者四要件体系被司法人员实际应用,而不是传统教科书上的三阶层体系或者四要件体系被司法人员实际应用。对此,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可以对照修改后的三阶层或者四要件体系,检查核对自己的思维过程是不是与修改后三阶层或者四要件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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