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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二)/肖佑良(3)
不管是陈兴良教授,还是张明楷教授,他们的犯罪论体系一变再变,犹如水上的浮萍,随波逐流。两位教授缺乏阅卷办案的丰富经验,脱离了普通案件都是行为整体判断的实际,不是根据司法现实需要去考虑问题,而是想当然或者照搬照抄他人的方案。因此,两位教授最终都落入了照搬照抄的窠臼。以故意或者过失为例,两者教授都想当然地认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能够对应德日阶层体系中的有责性。实际上,我国刑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是针对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而言的,并不是规定“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怎么能够对应德日阶层体系中的“故意”或者“过失”呢?按照两位教授的所谓阶层体系教科书,该当性或者不法对应刑法分则,有责性对应刑法总则(故意、过失),总则与分则难道处于相同层次?为了移植德日阶层体系,生搬硬套连基本逻辑都不要了。
周光权教授出版了一本名叫《犯罪论体系的改造》的书。给我的印象是,这本书的观点肤浅,远没有梁根林教授在文中所吹捧的那样深刻。这本书的第75页中有个盗窃摩托车的案例给我印象深刻,作者得出的“没有正犯的共犯”之结论,让笔者大吃一惊。这本书连主从犯都分不清楚、搞颠倒了,也敢妄称“对四要件的改造应该说有相当力度”,实在是天真到了难以形容的境界。这种大妈广场舞水准的书籍也能够出版,真是山中无老虎,猴子也能当大王了。


日本与德国的犯罪论体系尽管同属阶层犯罪论体系,但是,两者无论在理论构造还是基本立场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即使在日本或者德国阶层体系内部,同样存在重大差异。日本的犯罪论体系内部至少有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体系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理论体系之分野。德国刑法学在不法论虽然超越了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二元的不法论取得统治地位,但是在二元不法论内部,仍然存在着以行为无价值为基准的二元不法论与以结果无价值为基准的二元不法论,由此形成不同的犯罪论体系方案。除了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外,如果再考虑行为作为犯罪基底的独立地位以及客观处罚条件的特殊意义,还有许多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彼上之间逻辑关系错综复杂、令人目不暇接、眼花缭乱甚至无所适从。
近年来,随着中德刑法学交流的展开,越来越多的德国刑法学教科书、专著、论文被翻译成中文,年轻的中国的刑法学者如过江之鲫源源不断地奔赴现代刑法学的故乡,学习博大精深的德国刑法学,将德国刑法理论引介到中国。中国学者存在照抄照搬的倾向,存在选择性借鉴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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