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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二)/肖佑良(4)
阶层犯罪论体系强调定罪要素的科学组合、结构功能、体系性秩序,这是其优势所在。在一百多年的学术推进过程中,德国阶层犯罪论体系自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新古典暨目的论的犯罪论体系,到当下机能主义的犯罪论体系,经历了历史性、结构性、体系性、功能性和方法论的巨大变迁,不仅实现了刑法思想的体系化、逻辑化与规范化,而且实现了刑法知识的精细化、精致化与精确化,德国刑法学作为“最精确的法律科学”获得了世界性的声誉。
评述:三个阶层的虚拟性,使得德日刑法理论中的犯罪论体系,多如牛毛,让人眼花缭乱。即使德日两国的理论通说,也就是三阶层,在构造和基本立场上,德日两国的三阶层同样存在重大差别。对象虚拟化,理论必然虚拟化,而且理论会层出不穷。因此,德日刑法理论在贝林时代,早就误入歧途了,根本谈不上“最精确的法律科学”。所谓“获得了世界性的声誉”,不过是以讹传讹而己。德日两国的刑法学者,是一群还在黑暗中摸索的人。我国年轻刑法学者如过江之鲫,源源不断地奔赴德国去学现代刑法学,实在是浪费金钱,浪费生命,得不偿失之举。
刑法适用,核心是比较生活行为与规范行为两者的价值是否相等,需要的理论知识并不多,关键是要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有宽广的知识面。三阶层因其虚拟性,导致刑法理论泛滥成灾,研习者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然而,面对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很快就会发现那些所谓高深莫测的理论,毫无用武之地。德日阶层体系使得研习者重心错位,主次颠倒,务虚不务实。具体就是,研习者的注意力受到严重干扰,不能集中在案件事实本身及案件发生领域的相关知识上,而是集中在五花八门的刑法理论及逻辑自洽上。因此,应用德日阶层体系解决疑难问题,要保证不出纰漏是极为困难的。
刑法理论必须具有普适性。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发表了许多论文,出版了许多书籍,看上去的确高大上,非常唬人。然而,这些论文和书籍,都是些几乎没有什么实际价值的废纸一堆。这些论文和书籍全然忘记了理论就是原则,理论必须具有普适性的常识。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不是把重心放在普通案例的研究上,而是把重心放在特殊案例甚至虚拟案例的研究上,舍本逐末,本末倒置。例如公开盗窃,伤害胎儿等特殊案例,因无普遍性,没有立法,没有理论可供适用。这种情形,只能根据现有的立法比照适用,所得出的结论只能叫做解决方案,不能称之为理论。例如,公开盗窃,我们比照盗窃与抢夺来适用法律,比较公开盗窃行为与抢夺行为,比较公开盗窃行为与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看看哪两种行为的价值相同。公开盗窃是抢夺的特殊情形,也就是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抢夺他人财物的情形,因而公开盗窃行为与抢夺行为价值相同。相反,公开盗窃行为与秘密窃取行为明显不同。所以公开盗窃宜定抢夺罪。再例如,伤害胎儿,我们参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来适用法律。胎儿毕竟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胎儿在娩出母体之前,更接近于母体身体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伤害胎儿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母体身体健康更符合客观实际,所以伤害胎儿宜定故意伤害罪。这种特殊案例,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盲目模仿德日,抑制不了要使个人观点成为经典的冲动,花许多时间和精力进行所谓的教义学论证,论文的长度和书籍的厚度就是这样来的。然而,这种论证不过是虚张声势,玩偷换概念的把戏而己。普遍的理论,只能被普遍的证据所证明,特殊的证据证明不了普遍的理论。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就是使用特殊的证据,企图证明所谓的“普遍理论”,这就是典型的唯理论倾向,不切实际是必然的。公开盗窃理论,就是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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