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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二)/肖佑良(8)

案例二,王凤被判过失致人重伤案。王凤在其同学石某结婚当伴娘时,因害怕被闹新房的人折腾,就躲到了新郎薛某家的卫生间内,并手持一把锥子从门缝伸出,口中大喊:不要过来,谁过来我就捅谁。闹新房的崔某等发现卫生间有人后,欲推开卫生间的房门。崔某在后面的多人往前推的过程中,被告人王凤用锥子刺中崔某前胸,造成其外伤性心脏损坏,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本案存在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还是意外事件的争议。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和前面的田玉富案一样,法院首先以过失切入并不妥当。因为在这两个案件中,被告人对结果都不可能没有预见,所以,预见义务的判断原本就不是问题。需要优先讨论的是谁对结果负责这一结果归属要件,而非预见可能性问题。就王凤案而言,行为人对他人用锥子刺击,制造和实现了法益风险,而不是被害人自赴风险或者其他人推被害人的行为与结果有关联,但不应该被归责。不过,在本案的判决中,被害人及第三人的行为对于结果归属的判断究竟有何影响,未得到充分的讨论。这并不是说法院的判决结论不可接受,而是其司法逻辑存在问题。因为按照法院的观点,如果最终想定罪就说被告人有预见可能性;不想定罪就说其没有预见可能性。这和结果归属要进行事后判断,预见可能性要进行事前判断且不能任意修改其结论的法理不符。
评述:就这两个案例而言,法院的判决是违背了事实。周光权教授引入的客观归责分析法,结论同样不符合实际。田玉富案,从常识出发,也不存在被害人自我答责的问题。假如田玉富的妻子是被不法分子非法拘禁,田玉富前去救妻,那么该案是不是应由拘禁被害人的不法分子承担被害人死亡责任呀?答案是肯定的。因此,本案应由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医院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是不应该争议的。尼龙绳不会轻易断裂,这是生活常识。田玉富夫妇对尼龙绳能够承受多大的力量,作为庄稼人是有充分认识的,田玉富将尼龙绳子系在妻子胸前,将妻子从楼上往下吊到地面,夫妇俩有把握才这么做的。如果逃离有危险,就不会逃离了,做个计育手术不可能会威胁性命。因此,田玉富夫妇没有预料到尼龙绳老化断裂,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田玉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事实上,田玉富的行为本身,从一般人看,就不是具有致人伤亡危险性的行为,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王凤案也一样。王凤也是完全没有料到自己持锥子护身并且躲进卫生间内,仍然无法摆脱闹新房人的骚扰,被害人在他人的推动下,身不由己地扑向行为人,导致行为人手持的锥子扎进了被害人胸膛致重伤。特别要指出的是,是被害人扑向行为人,并不是行为人持锥子刺向被害人。两种行为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因此,王凤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过失。不过,王凤虽然没有刑事责任,但是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在被害人背后推着被害人扑向王凤的多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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