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学知识去德日化/肖佑良
论我国刑法学知识去德日化
——评张明楷教授的《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迄今为止,刑法规范的性质是什么,德日刑法学者在黑暗中摸索了很久,早己迷失方向。笔者认为,刑法规范的性质,唯有努力实践,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是办理普通常规案件的实务经验,才有可能归纳出来。只搞学术研究,是研究不出来的。刑法规范具有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原则与例外、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五大有机统一的属性。五大统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部内涵。在五大统一指导下,四要件体系也好,三阶层体系也罢,各自的优势与劣势,一目了然。劣势的形成原因,暴露无遗,很容易被克服。结果,除了使用的名称稍有不同外,修复后的四要件体系,修复后的三阶层体系,两者几乎一模一样,出人意料地实现了统一。不仅如此,两大犯罪论体系统一后,还能够与英美的双层次体系实现了互联互通,世界三大犯罪论体系有望实现大统一。所以,五大统一,成为刑法理论的基石,将引领全球刑法理论走向简便化、统一化,是我国刑法理论弯道超车的希望所在。
主观与客观有机统一,就是主观与客观同时存在,不可分割,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主客观相统一,刑法规范就是一个行为整体,就是一个单独对象,绝不允许将刑法规范(行为整体)拆分成字词句多个对象来理解与判断。否则,就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状态。所谓的规范要素,客观超过要素等,都是毫无意义之举。
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就是事实与价值同时存在,不可分割,价值见之于事实,事实反映价值。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就是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既包括事实明确性,也包括价值明确性。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罪状,既是事实,又是价值。“故意杀人的”事实,对应“用刀把人杀死”的生活事实,这是从事实到事实的直接对应;“故意杀人的”价值,对应“将人毒死、将人烧死、将人电击死、将人溺死”等系列生活事实,这是从价值到事实的间接对应。这里的间接对应,是指“将人毒死、将人烧死、将人电击死、将人溺死”等系列生活事实,与“用刀把人杀死”的生活事实进行比较,两者事实上不能等同,差别很大,但是两者的价值完全等同。因此,该系列生活事实,通过价值衡量,等价于“用刀把人杀死”的生活事实,符合“故意杀人的”价值,成立故意杀人罪。
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刑法适用发生革命性变化。刑法适用,不再需要解释刑法,摆脱了刑法规范字面含义的束缚,不再需要三段论,价值衡量就足够了。由于价值具有与时俱进性,刑法规范同样具有与时俱进性。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事实和价值就是立法原意,不仅客观存在,且是唯一的。所谓活人生活在死人统治之下的观点,是不了解刑法规范价值属性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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