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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学知识去德日化/肖佑良(10)
刑法理论就代表普遍性,代表原则。然而,理论同样是有例外的。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行为与结果之间是特殊的并列关系,而不是普遍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例外情形,再例如,刑法第398条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将故意与过失同等视之,亦是一种例外。这些特殊性当然是违背法理的,然而却是符合客观需要的。由于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重大法益,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要从重处理。学者不能因为不符合法理,就想当然地认为存在立法缺陷。

《具体方法错误的处理》讨论国内外刑法理论争议最激烈的问题之一。这些争论都是伪命题,纯粹是吹牛之争,问题就出在刑法规范五大统一的属性没有认识到位。由于刑法规范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既具有事实性,又具有价值性。刑法规范与生活行为不属于同一水平的事物,刑法规范高于生活行为。因此,刑法规范具有抽象性、类型性的特征,涵盖了所有价值相等的生活行为。这就意味着,刑法规范保护的法益具有抽象性、类型性、价值性,是不问法益主体,不问法益数量的,不问侵害法益具体方法的,只问有没有的。因此,对象错误,方法错误,因果关系错误,都是不会影响构成要件(主客观统一)符合性判断的。德国的具体符合说,是建立在只承认构成要件事实属性基础上的,忽略了构成要件价值属性,只在事实层面讨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必然产生文章中例举的系列缺陷。日本的法定符合说,也是建立在只承认构成要件事实属性基础上的。不过,日本的法定符合说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时,承认同种法益具有同一性,部分承认法益的价值属性,具有相对优势。不过,法定符合说并没有把价值属性贯彻到底,结果只能够解决部分问题,不能处理过剩结果与并发结果等问题。其实,只要承认构成要件的价值属性,法益是不受具体数量的限制的,过剩结果与并发结果等问题迎刃而解。

《期待可能性的法理》讨论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被德日刑法理论认为是有责性的例外情形之一。诚如前述,德日阶层体系中所谓的有责性实体,违法性实体,其实都是虚拟的,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相应的违法性理论,例如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都是以偏概全的,相应的有责性理论,例如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价值责任论等,都是故弄玄虚、没有实际意义的吹牛论。行为与责任同在,乃社会公理,根本不需什么特别理由。客观不法与主观有责同在,就是主客观相统一。有行为,有责任是原则,没有责任是例外。刑法规范具有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的属性,原则是主客观统一的,例外也是主客观统一的。刑法规范适用的例外情形,例如癖马案,既可以从违法性阶层出罪,就是客观方面保护了更优更多法益而出罪,也可以从有责性阶层出罪,就是行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出罪。期待可能性理论,实际上就是例外情形之主观方面的共性而己。违法阻却事由,客观上保护更优更多的法益,实际上就是例外情形之客观方面的共性而己。德日刑法理论将责任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与违法阻却事由人为区别开来,这种区分实际上是个伪命题。因为例外情形的主客观方面也是有机统一的,主观方面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客观方面就是保护了更优更好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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