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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学知识去德日化/肖佑良(12)
张教授提出了以不法为重心,以正犯为中心,以因果性为核心的共同犯罪判断方法。认为共同犯罪的特殊性只在不法层面,责任层面共同犯罪与单个人犯罪没有区别。先判断客观不法,在不法层面认定共同犯罪,后判断主观有责,确定各参与人所触犯的罪名。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把简单事物人为地复杂化了。先客观判断,后主观判断,实际是个伪命题。司法实践反复证明了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客观判断了,主观判断随之确定,再主观判断纯属多余,二是主观脱离了客观,主观判断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根本不能操作。诚如前述,案卷中唯有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整体,所谓的不法实体,例如,没有强奸故意的客观强奸行为,所谓的有责实体,例如,离开客观强奸行为的强奸故意,都是刑法学家虚拟出来的,现实中根本就是不存在的。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均是故意的,不是指两人以上都有相同的故意。张教授的不要求两人以上具有相同故意的理解正确。由于共同犯罪是从单个犯罪推导出来的,不必要复杂化,而应该简单明了。笔者依据实务经验总结出共同犯罪认定的三步判断法:第一步,将所有参与人视为一个拟制人,所有人的行为视为拟制人的行为,拟制人若成立犯罪,通常就成立共同犯罪行为;第二步,确定共同犯罪行为中各参与人的罪名,同时依据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确定是否成立传统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按单独犯处理;第三步,确定共同犯罪的主从犯。按照三步判断法处理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简单易学,直接了当。修改后的四要件,结合三步判断法,四要件对三阶层或者两阶层具有压倒性的优势。
例如,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后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乙的行为是否成立赃物犯罪?传统观点,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主体,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教授认为,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同时认为,本犯甲与乙在不法层面成立共同犯罪,本犯只是由于缺乏有责性而不可罚,乙具有故意责任,所以乙成立赃物犯罪的从犯。笔者使用三步判断法,乙不成立犯罪。理由是,主犯不存在,从犯无从谈起。假若乙不是提供特殊工具,而是告诉甲特殊的分割方法,是不是也要认定乙为从犯呢?张教授的乙单独成立从犯的观点,不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而是依据所谓的学术观点,经不起推敲是必然的。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讨论的是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我国采用了单一形式标准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结果将大量的想象竞合纳入法条竞合,导致案件处理不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为了处理结论合理,实现刑法的正义理念,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目的,要么有限度地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要么限缩法条竞合的范围,将需要适用重法条的情形排除在特别关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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