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学知识去德日化/肖佑良(2)
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就是形式与实质同时存在,不可分割,实质见之于形式,形式反应实质。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是刑法适用原则。形式是刑法规范的形式,对应行为整体的形式,实质是刑法规范的实质,对应行为整体的实质。刑法的适用,生活行为的形式与实质,与刑法规范的形式与实质都相符合的,代表生活行为与刑法规范的价值相等,该刑法规范就能够适用于该生活行为。这种情形下,就是遵守了罪刑法定原则。生活行为的形式与实质,与刑法规范的形式与实质都不符合的,代表生活行为与刑法规范的价值不相等,该刑法规范就不能够适用于该生活行为,否则就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的《形式解释论再宣示》,所谓的《实质解释论再提倡》,都是有重大缺陷的。前者容易犯实质不符合,形式符合的法律适用错误,引发“恶法亦法”的问题;后者容易犯形式不符合,实质符合的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类推适用,扩大犯罪圈的问题。形式与实质有机统一,决定了所谓形式符合,实质不符合,所谓实质符合,形式不符合,都是伪命题,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因此,形式解释论不要再宣示了,实质解释论不能再提倡了,形式与实质并重,才是唯一正解。
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就是原则与例外同时存在,不可分割,有原则,就有例外。原则与例外有机统一,决定了犯罪论体系必须遵循原则——例外的两阶层逻辑架构。德日的三阶层体系,中俄的四要件体系,都没有遵循原则——例外的逻辑架构,都没有原则阶层,都没有例外阶层,因而都有重大缺陷。比较而言,唯有英美法系的双层次体系,与原则——例外的两阶层逻辑架构最为接近,符合客观实际,因而具有科学性。
例外情形的共性。例外情形有二种类型,一种是责任能力欠缺的情形,另一种危害行为能够被社会公众谅解的情形。也就是当时具有某种附随因素,行为人被迫实施的危害行为,能够获得社会公众谅解的情形。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开山修路炸石自制炸药,制作古火烟花自制黑火药,摆气球摊而持有玩具汽枪,猎户打猎而持有火统,安乐死,被害人承诺,执行职务行为,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等。这些例外情形中的附随因素,共性的地方是具有正能量,能够抵消危害行为的负能量。
四要件的修正。四要件的排序是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这个排序是法学家纸上谈兵的产物,实务中早已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合并,视为行为整体看待称之为主客观相统一。只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上就成立犯罪。这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由来。所以,四要件实际运行模式是:首先主客观相统一(含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其次主体,再次客体。客体因无具体判断事项,实际上是虚置的。根据犯罪论体系的原则—例外的逻辑架构,对四要件进行调整,主体除负责责任能力外,其余的内容全部归入客观要件,客体内部增加量的规定性,也就是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包含两项内容,一项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整体的社会危害性(负能量),另一项是附随因素的正能量,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就是这两项的和值。由于主体与客体都是负责例外情形出罪的,可以合并为一个阶层。所以,四要件修正后就演变成为: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