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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学知识去德日化/肖佑良(4)

张教授在《犯罪论体系的支柱》中例举了十大理由,论证了将违法与责任作为犯罪论体系的支柱,具有充分根据与内在合理性。什么社会心理学根据,什么与哲学上区分因果的责任与道德责任相对应,什么符合犯罪的实体,什么符合刑法规范的性质、机能,什么有利于合理区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什么体系化地解决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什么能够妥善解决共犯的成立及从属性程度问题等等。笔者认为,张教授的结论是从国外照抄的,论据也主要是国外照搬的,没有多少自己的思考。实际上,违法与责任是犯罪论体系的支柱,所使用的论据主要是例外特殊情形的案例及其延申,也就是要排除犯罪性的特殊案例,从来不使用普通案例作为论据。换言之,违法与责任两大支柱,是建立在不足百分之一的例外特殊案例基础之上的,与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普通案例无关。既然没有普遍性,就谈不上有资格成为支柱,最多只能算是特殊情形的解决方案。德国学者说不法与罪责是构筑刑法体系与众不同的材料,是刑法释义学上最为重要的进展,无法再走回头路。这些纯粹就是德国学者瞎扯淡的。一方面,现实中只存在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整体,根本不存在客观违法与主观有责这两个实体。因为主观有责根本离不开客观违法,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换言之,主观有责完全不具有独立性,何谈能够成为实体?另一方面,先判断客观违法,后判断主观有责,根本没有必要。客观违法能够判断了,主观有责同时被判断了,无一例外。张教授认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三者的不法相同,责任不同,先判断客观不法,后判断主观有责,才能最终确定案件性质。这种观点充分反映张教授实务经验严重不足,现实中从来不分先后,所有的案件判断了客观不法,不再需要判断主观有责。除非出现认识错误,不法与有责需要分开判断的案件,现实中从来没有出现过。然而,张教授竟然对不法与有责实体深信不疑,以讹传讹,让人汗颜。另外,赞扬阶层体系的优势,对其劣势视而不见,批判四要件体系的劣势,对其优势只字不提,缺乏客观科学态度,体现了我国德日派学者学术上的偏见。

《构成要件与量刑规则》一文认为,“必须正确区分犯罪构成要件与量刑规则,就量刑规则而言,只有当案件事实完全符合量刑规则时,才能适用该量刑规则;案件事实有符合量刑规则的可能,但实际上没有达到量刑规则的要求时,不能适用该量刑规则。所以,对盗窃、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但未得逞的,不得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实际上,所谓的基本构成要件,加重构成要件,减轻构成要件,是在同一法条内部而言的,是代表社会危害性大小之意,与张教授所谓的“量刑规则”代表违法性大小同义。张教授将加重构成要件,减轻构成要件与区分罪数意义上的构成要件混为一谈了,两者事实上是完全不同概念,不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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