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学知识去德日化/肖佑良(6)
《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一文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有德国学者称客观归责理论为幽灵,众多学者著书如海、撰文成林,搞了数十年,依然没有弄清楚“客观归责”背后的实质是什么。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无一例外,对客观归责定位同样是使人云里雾里的。笔者认为,德国的构成要件理论是虚拟的,客观归责理论作为构成要件理论,当然也是虚拟的。这种虚拟的理论才有会成为幽灵,让人云里雾里的。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条件说,有合法则的条件说,有相关因果关系说等等,五花八门,大家都被教科书搞懵了。事实上,只要把眼光放在法条上,反复阅读,除了少数法条外(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系并列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是直接因果关系。危害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或者直接原因之一。直接因果关系是罪刑法定的,其他因果关系学说都不是罪刑法定的。处理多行为的疑难复杂案件,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南针,找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定性易如反掌。
客观归责的实质是价值衡量。“从刑法学上说,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等罪的实行行为缺乏非定型性,以及条件说的无限溯及,是形成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原因。”笔者认为,由于德日刑法理论只承认构成要件的事实属性,不承认构成要件的价值属性,存在先天不足的重大缺陷。因此,罪刑法定自然会强调实行行为的定型性。在实行行为无法定型的情形下,为了弥补构成要件缺乏价值属性带来的重大缺陷,弄出这个客观归责理论来,企图通过所谓的规范判断理论,消解对非定型的实行行为定罪所产生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所以,客观归责的实质是价值衡量。问题是,价值衡量只能建立在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整体的基础上,才具有可操作性。可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不是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整体(实体),而是虚拟的实体,只有质的规定性,既没有量的规定性,也没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客观归责要达到价值衡量目的,必须同时考虑三个阶层的内容,也就是视为一个行为整体。如此一来,客观归责容易使人(例如刘艳红)产生——混淆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关系,削弱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机能——的印象,同样容易使人(例如周光权)产生——用多重规则确保检验时没有遗漏,建立正面判断与反向检验交互进行的检验标准,展示一般预防的刑罚效果,凸显评价的层次性、充分性,确保刑法判断的客观化——的印象,飘忽不定,无人能够把握。这就是为什么德日刑法学者研究了数十年,客观归责仍然是个幽灵的原因。然而,在五大统一下,利用构成要件的价值属性,实行行为非定型性的问题,迎刃而解,绝不可能有幽灵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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