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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学知识去德日化/肖佑良(9)

《危险接受的基本法理》讨论自己危险化和他者危险化情形下参与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理论必须具有普遍性,理论代表普遍性;经验必须具有特殊性,经验代表特殊性。事实证明,刑法学永远是特殊性远超普遍性的科学。刑法学的普遍性相当有限,主要就是五大统一,刑法学的特殊性相当广泛,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显然,经验的重要性远超逻辑的重要性。这就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精髓。德日刑法理论由于误入虚拟化的歧途,过于强调逻辑性,针对个案或类案,寻找新理论的冲动难以抑制,企图以普遍性取代特殊性,《危险接受的基本法理》就是适例。这种努力不尊重客观事实,通常是事倍功半,甚至是徒劳的。该经验的归经验,该逻辑的归逻辑,才是正解。

《罪过形式的确定标准》讨论如何确定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是主客观统一的刑法,与德日两国的立法模式有明显不同。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并不是规定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形式。论文作者为了给自己偏好的二阶层的有责性寻找所谓法律依据,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概念割裂开来,理解为故意与过失,属于断章取义。故意犯罪是指故意犯罪行为,是主客观统一的,过失犯罪指过失犯罪行为,也是主客观统一的。因此,文中所提出的“刑法总则规定了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责任)形式,但刑法分则条文并没有完整地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完全是个伪命题。本篇是从自拟的伪命题出发,批判其他学者的伪命题,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个伪命题,以讹传讹。另外,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属于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类犯罪,根本不存在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也不存在所谓的位阶关系,而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关系。
刑法教科书中有大量的错误。我们的学者习惯于阅读文献资料理解罪名,从此法理到彼法理,不深入到生活中去理解罪名,很容易犯想当然的错误。事实上,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罪过形式,只要了解贷款发放流程及程序,了解票据贴现的流程及程序,就能够理解好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刑法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特殊性,决定了没有丰富的生活经验,没有广泛的知识面,既写不好教科书,也办不好实务的。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办法很简单:危害行为大概率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仍然实施的,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故意犯罪;危害行为小概率会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仍然实施的,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过失犯罪。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不是大概率,是不是小概率,必须熟悉危害行为所发生领域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刑法中的过失犯有二种类型,一种是具有“过失”字样的,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的,另一种是没有“过失”字样的,例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交通肇事等,共同之处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认为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当然是误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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