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冻结时需要考量的几个问题/赫少华(2)
此观点,在执行规定第53条等有据可查。
较为典型的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复14号--陈祖英与南通富利纺织有限公司、刘富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除外)及其所持有股份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登记事项,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无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协助冻结手续。
故法院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第2款的规定。
注:2005《执行规定》第9条、26条,冻结股权应通知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已办理登记行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上文提及的2014年10月10日实施的该通知第11条等,冻结需要工商登记的规定,法院认为,该通知仅要求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时,应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该通知未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协助冻结手续。且该通知的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在南通中院案涉冻结之后。(注:该点应该是不援引的重要理由,至于前半段的观点,值得商榷)
该通知实施后,冻结股权及续冻,需要工商登记,公示生效,登记在后,为轮候冻结。
三、工商局不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机构,不具有协助执行案涉股权查封事宜的权限?
实务中存有此类观点。
(2016)苏执复14号一案所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机构交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但至今除部分省市组建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外,国务院尚未出台针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统一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即目前尚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定登记机关。
那么,工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该类权限,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150号一案中,給予肯定性的参考观点。
经最高法院审查,认为-
首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均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构,并未明确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事宜排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畴之外。
其次,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先后两次裁定冻结案涉股权时,该工商局并未对其负有协助履行查封冻结案涉股权义务提出异议。
四、上市公司股权的查询及冻结
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机构是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对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冻结协助单位,如中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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