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案我们是如何陷入无罪误区的/肖佑良
梁丽案我们是如何陷入无罪误区的
案情简介:2008年12月9日8时20分许,金龙公司员工王某来到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由于托运行李内装有黄金饰品,值机员徐某告知其需到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才能办理,王某即前往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
当王某离开时,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被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行李手推车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
正巧,机场清洁工梁丽此时经过19号柜台,看见停放的行李手推车上有一小纸箱,遂将小纸箱搬到清洁手推车底层,之后将小纸箱存放大厅北侧16号男洗手间供体弱人士使用的厕所内。约4分钟后,王某返回19号柜台,发现行李手推车及车上的纸箱失踪,询问机场工作人员无果,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当天9时40分许,梁丽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同事马某、曹某两人来到16号洗手间,将纸箱打开,见到是黄金首饰后,分两次从中取走两包。10时许,曹某告诉梁丽,纸箱内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并从纸箱内取出一件首饰交由同事韩某到候机楼的黄金首饰店鉴别。后韩某告知梁丽是黄金首饰。
14时许,梁丽下班,将纸箱带回住处放置床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丈夫衣服口袋内。18时许,民警来到梁丽家中,询问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进行劝说。直到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梁丽才承认。接着,民警发现箱子已被打开,内装物品不完整,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仍予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从梁丽处查获的黄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
同日,公安机关又先后从曹某、马某家中查获二人拿走的黄金首饰,共819.78克,价值人民币172152元。另外,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摘自羊城晚报)
办案机关就梁丽的辩解进行的事实还原:
1、涉案纸箱并非在垃圾桶边,而是在19号柜台前1米黄线处的行李手推车上被梁丽搬走。宝安区检察院还专门就梁丽案的几个关键事实向媒体作了说明: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时,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被被害人王某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与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约11米的距离。梁丽本人关于从垃圾桶旁边“捡”到涉案纸箱的辩解与事实不符。
2、梁丽搬走行李手推车上的涉案纸箱前,手推车旁并未发现有其他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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