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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我们是如何陷入无罪误区的/肖佑良(2)
梁丽本人辩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3、从被害人离开到梁丽拿走涉案纸箱的时间约1分钟。根据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害人离开19号柜台的时间与梁丽到达19号柜台发现放有涉案纸箱的行李手推车的时间相距约半分钟。其后,从梁丽查看涉案纸箱到将纸箱搬离19号柜台,共持续约半分钟。
4、涉案赃物并非梁丽主动上交给警察,而是在警察发现后被迫承认并交出。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18时许,3名办案警察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警察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梁丽本人辩称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时配合上交赃物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其应当知道来人为真正的警察,所来目的是为了查找涉案纸箱。(摘自百度百科梁丽拾案)

意见分歧:梁丽案经媒体披露后,当时引起热议,大家纷纷各抒己见,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是侵占罪;第三种意见是无罪。另外,山东大学有学者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典型的“四不像”案件,既不像有罪,也不像无罪,既不像盗窃,也不像侵占。之所以会这样,原因不在案件事实本身而在于法律。因为法律行为(例如盗窃、侵占)具有典型性,而现实世界中此种典型行为与彼种典型行为之间,存在有中间地带,处于中间地带的行为,往往无法准确定性。梁丽的行为就是一种介入盗窃与侵占之间的行为,传统的要件理论无法对梁丽的行为进行归类,故无法准确定性。

评析:司法人员确定案件的性质,既不能像某些学者一样依据所谓的理论来认定案件性质,也不能像社会公众一样凭着对法律朴素理解来认定案件性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换言之,以事实说话,以法律说话,就能够立于不败之地。定性结论经得起检验,就不用惧怕舆论炒作。
梁丽案的准确定性,必须注意案发的特殊环境,在人来人往,到处都有监控的侯机大厅,作为清洁工梁丽可谓是老员工了,她难道不清楚,旅客由于各种原因暂时离开身边财物的情形,在侯机大厅里是司空见惯的么?梁丽干这行不是一天二天了,事实上她非常清楚,正是因为这里的流动人员多,监控多,旅客暂时离开身边的财物也不用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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