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刑法理论为何能够扰乱杭州保姆放火案/肖佑良
德日刑法理论为何能够扰乱杭州保姆放火案
柏浪涛的微博:保姆放火,物业救助不力。不能将物业救助不力,视为介入因素,因为介入因素是指增加危险的危害行为。因此不需要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分析。直接判断,火灾这个结果,是不是保姆创设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是,所以保姆火灾有因果关系。然后单独判断物业。物业救助不力,本质上是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需要判断如果作为了,结果有没有避免发生的可能性。换言之,如果物业救助行为符合规定,死亡结果能否避免发生?如果能,那么死亡结果与物业救助不力有因果关系。判决书没有说明这关键一点,故无法下最终结论。
这篇微博意思很明白,莫焕晶案一审判决书还有关键事实——物业救助不力与四被害人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没有交待清楚,所以认为全案仍有疑问。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如何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五花八门,存在多种观点。理论多元,必然带来案件处理结果多元。德日刑法理论这种争议性,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
司法实践是唯一的,符合实际的理论必定是唯一的。多种理论并存,必定是理论研究出了大问题。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盲目迷信德日刑法理论,极力鼓吹我国刑法学知识去苏俄化,向德日化转型。殊不知,德日刑法理论已经严重虚拟化,具体表现就是多种理论并存。所谓虚拟化,是指理论研究对象虚拟化。例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德日刑法理论不是以刑法条文为基础进行研究的,而是脱离刑法条文单独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此一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演变成为抽象的犯罪行为与抽象的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是典型的虚拟化。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合法则的条件说,重要说,事实因果关系说与法律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说。各种各样的学说,大家似乎都有道理,谁也没有办法说服对方,结果就是多种理论并存。
笔者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争,解决起来并不复杂,只要把目光聚焦在刑法条文上,就会发现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了少数例外情形(丢失枪支不报罪等),都是直接因果关系,危害行为是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原因。理由很简单,每个人都只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例如,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者结果产生的直接原因。再例如,玩忽职守罪,看守所值班干警玩忽职守,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导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自杀死亡。这里,值班干警的玩忽职守是危害行为,在押人员自杀死亡是危害结果(死亡不是这里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同样是直接因果关系。因为没有看守所值班干警的玩忽职守的危害行为,就没有“在押人员自杀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值班干警的玩忽职守的危害行为,是“在押人员自杀死亡”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因此,玩忽职守行为与在押人员自杀死亡之间,也是直接因果关系,而不是间接因果关系。刑法学者通常认为,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原来刑法学者是把死亡视为危害结果,玩忽职守行为不可能直接导致死亡,于是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只能成立间接因果关系。刑法学者的这种观点,不但与刑法规范本身不相符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人为地使得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多样化、复杂化了。显然,刑法规范中的这种直接因果关系,具有罪刑法定的属性,其他所有的因果关系说,都不具有罪刑法定属性。直接因果关系说之所以会脱颖而出,原因就在于立法唯有坚持直接因果关系,刑法规范打击的范围才能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才能实现。否则,刑法条文打击的范围无法确定,罪刑法定原则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坚持直接因果关系说,抛弃上述各种各样的学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没有任何讨价还价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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