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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思考/龚福业(4)
(四)“共同治理”成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新途径。随着我国社会多元化、开放性特征的日益显现,在社会管理中调动和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而社会管理也据此逐渐向共同治理或称公共治理转变。所谓共同治理可理解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使各种社会力量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对此,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同时,推动共同治理,做好各方面工作。
四、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延伸。近年来,根据公安部的统一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创新社会管理,在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警务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以及快速流动变化的社会及结构,利益要求和大众要求的多样化,社会进步与体制建设的不同步等因素,公众参与警务工作积极性不高,公安机关“一头热”情况时有发生。
一是基层公安机关任务繁重。“群众看公安,关键看破案”,各级公安机关迫于严峻的治安形势压力以及各种数字化的考核指标,将主要精力用在打击违法犯罪、侦查破案及上级布置的各种专项行动任务上,疏忽了与辖区群众的互动联系,削弱了发动群众参与公安基础性工作的能力。
二是当前警务公开程度不高。当前警务公开工作仍然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一些直接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基本权利,却没有给予有效的保障。工作中的执法规定、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执法纪律、执法监督途径等规定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同时,部分民警不作为、乱作为、趋利执法等现象引发的负面新闻,以及公众对公安负面消息缺乏理性的分析,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存在疑虑,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
三是处理涉警舆情能力不足。当前,部分基层民警公共关系意识淡薄,没有把执法和服务活动看成一种与公众互动交流和自我宣传的行为,有意或无意中出现执法服务态度不好、执法行为不规范等现象,直接影响和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警务活动的积极性。
四是群众参与的意识不强。社会组织、群众参与到我们的行政事务、警务活动是大趋势。但是社会组织和群众并未适应作为主体来参与社会管理的角色,尤其是民间组织严重依赖于行政机关、管理模式走向行政化,参与警务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对自身素质和认识还存在偏差,过于依赖警察,淡化了自身主动参与社会和管理的意识。同时,社会治理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并能够给出相应的意见和有责任的监管,对于公众的素质有一定的要求,目前我国还存在人员流动性强带来的区域文化差异大,以及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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