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思考/龚福业(8)
(四)搞好宣传发动,烘托舆论氛围,从教育疏导上强化社会治理工作的社会效果。在当前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而法制意识又相对薄弱的社会环境下,社会治理不再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就能办好的事情,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教育引导他们不仅做一个遵纪守法、接受管理的文明人,而且要努力成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人,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
在社会治理中,要始终把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作为重要任务。如道路交通管理中,以“警企共建、警学共建、警园共建”为宣传阵地,组织策划“交通安全系着千万家”专题宣传教育等活动。刑警、治安、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在执法和管理中,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向当事人说明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真正融法理情于一体,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宣传发动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任务。公安机关要同宣传、文明委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适时策划开展影响面大、受众范围广、教育力度深的“争当文明公民”宣教活动,组织媒体和市民针对当前市民素质问题展开广泛讨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单位将文明教育纳入机关公务员、单位职工、学校学生等群体的教育培训内容。发动党政机关党团员、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共青团志愿者,常态化开展文明劝导活动,对街头各类不文明行为进行法制宣传、劝阻和纠正。各乡镇、街道和辖区单位开展重点道路认管活动,劝阻不文明行为。加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和公务人员文明交通教育管理,建立党政机关车辆和公务人员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对学生、建筑工地民工、公交车、出租车等重点群体,建立违反交通法规责任连带制度,纳入对学校、建筑施工单位、公交等相关单位的文明创建考核范围。注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进行自律、互律、他律,把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地纳入共同行为准则的轨道,实现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公安管理力量与社会协同力量互动。
(五)转变认知理念,强化服务职能,从机制建设上开拓社会治理的新思路。受传统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论”的影响,我国理论和实践上皆忽视了对警察公共服务职能的研究和探索。此种状态无法回应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要求。治理要创新,理念要先行,离开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很难取得实效。为此,公安机关应借助社会转型之机强化服务职能建设,拉近警民距离、舒缓社会紧张度,增进执法感情和社会效果。一是顺应现代社会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趋势,建立“以满足人民需求为中心”的公共服务模式。广大公安民警要认真领会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理念认知,切实改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管理者”形象。二是坚持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警察公共服务应坚守底线,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高效的均等服务。三是明确公安机关公共服务职能、职责范围和程序。实现“全能警察”向“有限警察”,“随意服务”向“规范服务”的转变。四是适当调整不同层级之警察组织的定位和区分不同类别的岗位职责。如对基层派出所,其主要定位应该是预防和服务定位,而除此之外的各级公安机关则主要定位为法律执行。同时,在并不特别需要警察权威的职位时使用“文职”,其服务工作可明确界定为“非执行法律”。这些措施有利于警察专业化方向发展。五是积极策动党委政府完善社会应急联动系统建设。当前须着力解决条条分割、多头指挥、综合性与专业性互补不够等配套系统不到位等问题。六是强化市场运作意识,积极运用市场力量发展安防资源和代理部分日常性警务工作。七是完善警民信息沟通交流机制。通过警务公开、微博、微信、警察开放日等活动或载体,主动、及时地传播警察服务的信息,深入细致的了解民众的需求。八是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切实完成由上级领导和公安系统内部评价为主向社会公众评价为主开放评价体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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