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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必须考虑成本/杨涛(2)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我们也要提出是否纳税人必须为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埋单的命题?纳税人纳税所得是为促进公共福利,而为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与公众期望不符,那么因此而产生的执法成本与诉讼成本是否应当由纳税人来埋单?本案中就涉及为调查取证花费的20万元和执法人员为保全证据而保护现场所花费的成本。笔者认为,这里涉及效益原则与公民权利冲突的问题。为了给予被处罚者正当申辩权和诉讼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执法成本的必须有必要付出,这也可以说这也是促进公共福利目的其中一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成本与诉讼成本应当由纳税人来埋单,执法机关不能转嫁成本。但是,如果违法者为不正当的目的滥诉行为使执法机关增加的执法成本与诉讼成本却不应当由纳税人来埋单,纳税人没有义务为违法者的故意掩饰违法行为的行为埋单,可以考虑由法院判决其承担执法机关为应诉所增加的成本。当然,在实践中界定比较困难,应当从严掌握。
当然,笔者并不是主张所有的执法行为都是必须权衡执法成本。执法首先要考虑法律的正确实施、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公民权利的保障,在此基础上才是应当尽可能地考虑执法成本,因为执法成本毕竟来自纳税人的纳税,节约成本也是减轻民众的负担,更好地促进公共福利。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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