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34号的商榷意见/肖佑良(3)
需要补充的是,本案类似于有偿删贴的非法经营行为。经研究,本案不属于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网站经营者或者与网站经营者相勾结),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