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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34号的商榷意见/肖佑良(3)
需要补充的是,本案类似于有偿删贴的非法经营行为。经研究,本案不属于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网站经营者或者与网站经营者相勾结),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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