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37号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域名是一组数字与字母的组合,IP就是数字和点的组合,本身没有价值可言。但是,互联网上的域名是唯一不可重复的,而且总数有限。如果多人都想要使用同一个域名时,域名服务商就可以拍卖域名了,域名因而被赋予了经济价值。不过,域名的财产价值具有特殊性,是不可移动的,不能脱离域名服务商维护的域名服务器。基于这个原因,域名不可能像其他财物一样能够被人盗走,盗窃行为对于域名而言是没有意义的。不过,由于域名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本案张四毛就是利用域名可转让属性,对受让人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李某12.5万元。之所以说李某被骗了,原因就是这个转让是非法的,张四毛并不是域名的合法注册人,无权转让他人合法注册的域名。李某即使花了12.5万元,也必须无条件交出域名,所以被害人是李某,上当受骗损失了12.5万元,故本案仅成立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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