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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刑法之美在于简单/肖佑良
再论刑法之美在于简单

张明楷教授编的《刑事疑案探究》书中共有22个案例,其中有12个案例笔者不赞同张教授的观点,写了一篇《刑法之美在于简单》,使用直接定性法阐明了自己的看法。书中剩余的10个案例,笔者下面用直接定性法得出相同或者不同的结论,两相比较,直接定性模式要比阶层模式简便高效得多。
直接定性模式,是把法条视为行为整体。因为法条具有五大统一的属性,其中的主客观统一的属性,意味着法条本身是不可拆分的行为整体。直接定性法,是将刑法规范(规范行为)与生活行为都视为行为整体,直接进行价值衡量,比较两者是否价值相等。如果价值相等,那么该刑法规范就可以适用于该生活行为。规范行为与生活行为价值相等的标准——形式与实质都相同。采用直接定性法,刑法不需要解释,定性不需要三段论,刑法适用的模式将回归到传统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行为整体判断模式,刑法理论与刑法适用都将走向简便化。在直接定性法面前,德日阶层体系碎片化的思维模式,其故弄玄虚的本质暴露无遗,毫无优势可言。

1、单位犯罪的认定
甲乙分别为某A公司国际销售部经理、业务员。2006年5月间,丙(因走私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通过国际互联网结识了墨西哥人丁,丁让丙帮助其在中国境内购买麻黄浸膏粉并运输出境。丙遂与乙取得联系,欲从A公司大量购买麻黄浸膏粉。乙遂向甲作了汇报。为了规避国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须申领出口许可证的规定,甲经与乙商讨,决定以“复方减肥冲剂”的方式将麻黄浸膏粉出口墨西哥。后乙与丙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了多次磋商,商定为混合物的方式将麻黄浸膏粉出口墨西哥,将品名定为“绿茶减肥冲剂”,售价每千克14美元,出口数量为1000千克。但甲向A公司有关人员谎称对外售价为每千克7美元。
后A公司生产部门按照该公司国际销售部下达的“需货报告”,开始组织生产。后由甲主管,乙具体负责,在以A公司名义向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逃避海关监管,将货品先后定为“复方减肥冲剂”,“绿茶减肥冲剂”,以A公司的名义,在北京首都机场海关分7批将共计1075千克含有麻黄浸膏粉的混合物(麻黄浸膏粉含量为500余千克)申报出口墨西哥并办结通关手续。案发后,其中375千克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在首都机场查获,其余已经运至墨西哥的700千克中,有350千克被追回。
证据显示,A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其他董事以及总经理等人事先均不明知上述走私犯罪事实,而A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以及主管销售的总经理助理等人虽然知道公司为墨西哥方生产含有麻黄浸膏粉的混合物并出口的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事先明知上述混合物系采用瞒报方法报关出口的具体情况,即“走私”的具体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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