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刑法之美在于简单/肖佑良(3)
案例分析:应用价值衡量法,甲乙两人共同犯有抢劫罪(现金160元及机动车)。甲去找石头时,乙车内单独强制猥亵妇女,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乙逃跑时偷拿了被害人手机,价值千余元,单独构成盗窃罪。甲返回车上取刀时,发现被害人还在动,就持刀朝被害人要害部门猛捅数刀,单独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两人均应数罪并罚。书中的案例分析过程涉及的多种多样的学说,耗费二十六个页面,事倍功半。本案应用行为整体判断法,通过价值衡量,直接得出完全相同的结论,仅需百余字,事半功倍,理论学习和实务应用大为简化。
4、共犯错误时结果过剩的责任
甲预杀丙,于是唆使乙杀丙,将丙的照片给乙,并告知乙丙每天必经的路线。乙在某个下雨天守候在丙的必经之处,看到一人过来后以为是丙便立即开枪,结果打死了酷似丙的丁。乙走进一看发现打死的是丁,便将丁的尸体藏在路边,继续守候在丙的必经之地,待丙经过时,开枪将丙打死。
案例分析:价值衡量法,价值只管有没有,不管数量多少,不管具体对象。例如本案的故意杀人罪,只要杀了人,杀了多少人,杀了什么人,在所不问,都是故意杀人罪。故本案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仅有一个教唆行为,不能预见乙会出现认识错误杀死丁,甲对丁的死亡既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应属意外事件,甲只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乙杀死两人,自然应对两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通过价值衡量法,也就百余字就解决了定性问题,书中案例分析对刑法规范作碎片化理解,各种学说层出不穷,用了二十二个页面,最终得出相同的结果,同样可以体现阶层体系笨拙性。一旦将刑法规范作为行为整体理解,五花八门的理论学说就会自然烟烟云散。
5、教唆、帮助自杀共犯之认定
刘某(男)与李某(女)婚后感情不和,二人时常发生争吵。婚后两年,李发现刘与多名女性有奸情,遂欲与刘离婚,但发现自己已经怀孕。李多次劝阻刘与其他女性断绝两性关系,并告诉刘自己已经怀孕,希望刘能够为了孩子多拿出时间陪自己,但刘依然如故。一日,刘深夜12点回家,李与其发生激烈争吵。李痛哭流涕,伤心欲绝,告诉刘说:“你要是这么继续下去,我就真是不想活了。”刘说:“不想活就死吧,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李听后,右手拿起水果刀,架在左手腕上说:“你连我肚子里的孩子都不想要了吗?”刘说:“那就请您死给我看吧。量你没有这个胆。”随后甩门而去,到某洗脚城做按摩。凌晨两返回家,发现李己割腕死亡,血流一地。
案例分析:该案被害人李某自杀身亡,作为丈夫的刘某明知妻子悲痛欲绝之际,全然不顾妻子的感受,当妻子以自杀来表达合乎情理的诉求时,刘某不仅不安抚,而且还反唇相讥,其行为对刘某的自杀具有诱发促进作用。在夫妻争吵之际,刘某发现妻子明显表露出意欲自杀的苗头,仍然过于任性,对妻子生命安危漠不关心,不闻不问,有能力履行却未能履行夫妻之间理应相互救助的法定义务,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书中案例分析认为刘某构成教唆自杀的故意杀人罪,并不符合客观事实。严格就案情来说,与其说是刘某教唆自杀,还不如说是刘某放任妻子自杀,能够救助而不予救助。因此,刘某的行为,价值上等价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故刘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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