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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刑法之美在于简单/肖佑良(4)

6、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关系
汪海,农民,高中文化。2006年3月16日,汪海与刘莉结婚。婚后至次年11月期间,因感情不和等家庭矛盾,加之性情暴躁,汪海多次对其妻刘莉进行殴打。每次汪海都是在极度生气、暴怒情况下实施的,都是“给她抡大嘴巴,用脚踢、踹腰腹部等”,持续半分钟左右。刘莉不堪忍受殴打,于2007年10月5日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汪海得知后再次对其殴打并迫使刘莉向法院撤诉。11月5日21时许,汪海继10月27日殴打刘莉后,再一次殴打刘莉,汪海连踢带打一直把刘从客厅打到卧室,其间有抽嘴巴、用力踢踹等行为,持续约2分钟。次日,刘莉由其父母送医院,11月20日死亡。经法医检验刘莉符合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刘莉的医院病历诊断为:“全身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受压变形萎缩性改变;头面部多发挫伤;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挫裂伤;四肢多发性挫伤、淤血;贫血;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侵袭真菌感染。”刘莉的主治医师证实:刘身上的伤不是锐器伤,都是闭合的,很多面部、四肢、胸部、耳部都是外伤,而且看样子不是一次性造成的,有新伤,也基本愈合但还没有完全愈合的陈旧性伤。目前比较严重的伤是肺挫伤,腹膜血肿,而这两种伤也判定不出是新伤还是陈旧性伤所致,只能说是长期积累下的多次受伤而造成的。这两种伤和其他急性伤不一样,不是像急性大出血、动脉破裂那种,当时不治就保不住命那种,这两种伤受伤后自己还可以走动,但肯定会加重病情。
案例分析:本案例汪海对妻子刘莉使用的暴力,每次都是在极度生气、暴怒情况下实施,都是抡大嘴巴,用脚踢、踹腰腹部等,持续半分钟左右,这明显不是虐待行为,而是典型的连续故意伤害行为。案发这次是11月5日21时许,汪海继10月27日殴打刘莉后,再一次殴打刘莉,汪海连踢带打一直把刘从客厅打到卧室,其间有抽嘴巴、用力踢踹等行为,持续约2分钟,直接造成刘莉全身多处严重受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应用价值衡量法,定性一步到位。

7、抢劫信息卡并使用的罪数认定
被告人汪某(女)得知与其同住同一出租房的被害人唐某(女)的银行卡(属于刑法上的信用卡)得到一笔10万元的汇款,于是与被告人苏某、张某共谋抢劫唐某的银行卡。三人商定,无论是否问出银行卡密码,都要杀人灭口。某日凌晨1时许,苏某、汪某、张某窜至唐某的房间。张某用手蒙住唐某的眼睛,苏某按住唐某的腿。唐极力挣扎,呼喊救命,并咬伤张某的手指。苏某用电击器电击唐某,并脱下自己的袜子塞在唐某的嘴里用透明胶封住。接着,苏、张、汪三人一起在唐的房间翻找财物,共翻出存在10万元的工商银行卡一张,存在一万五千元的建设银行消费卡一张,铂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小灵通一部,财物价值6000元以及现金200元。苏逼问唐获取银行卡密码后,汪携卡到附近的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核对,经两次核对密码正确,而且从卡上取出现金3000元后返回。此时,三人害怕事情败露,决定连夜将唐某勒死后抛尸外地。随即,苏某用布带将唐的颈部缠绕后,与张各拉一端猛勒唐的颈部,汪用枕头捂住唐的头部,直到唐不再动弹。三人将唐的尸体藏于床下后离开。当天上午,汪、苏在某工商银行柜台用唐某的银行卡取出2.7万元。当日中午,苏、汪、张三人将唐某的尸体运往外地,并于次日返回。此后,苏、汪、张三人分别在银行柜台取取7万元,在自动柜员机上取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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