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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软件判例法的发展看软件开发中的版权问题/邹忭(9)

(3)判断侵权时更多地使用专家证据

现在,美国法院无论在抽象——过滤阶段,还是在比较和整体判断相似性方面,都更广泛地采用专家论证以判断是否侵权。早期,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复杂性,专家的论证在案件判定方面占较重要的地位。以后,随着Whelan案侵权准则的简化,在“外观和感受”案件中,法院往往提出以普通观察者的观察和印象作为判决时的参考。如今,随着三步判断法则的使用,无论是抽象层次的划分,外部因素及其他限制原则的选取和使用,还是实质性相似的分析……都缺少不了专家的论证,这也是一般普通观察者难以胜任的。这是计算机软件本身技术特征所决定的。在软件版权纠纷处理方面,专家的论证已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美国法律界近年来的一个明显倾向是,在有关软件开发中的版权问题方面,缩小了版权保护范围,为新软件的开发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天地,更宽松的环境。

鉴于美国软件版权保护的发展对世界的重要影响,我国知识产权界人士一直对其予以密切关注。1992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对Altai案判决后不久,我国的专家就对其作出很高评价,并敏感地指出,美国软件版权保护出现了向版权法基本原理回归的健康倾向。如今,尽管美国计算机法律界对于软件版权保护“仍处于一种积极的动荡状态”,争论仍然存在,但笔者认为,经过近几年的深入发展,大势已经越来越明确,正如我国有关专家曾指出的,美国计算机法律界将更合理地遵循版权法基本原理;更加重视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特征,包括软件开发和使用中所具有的特征;特别是,将更加注意版权法在奖励作者,鼓励开发新的软件和传播信息以及利用思想之间的应有的平衡;更加充分地考虑软件保护的合理与否对竞争乃至产业发展带来的潜在影响。

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软件产业尚处于幼稚的阶段,我国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为时不久。因此,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在坚决打击和制止软件盗版或变相抄袭复制他人软件的侵权活动的同时,对软件开发中的版权问题要谨慎处理,把握恰当的尺度,使得我国软件开发者在尊重他人版权、遵循版权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能够合理地学习、吸取国外先进软件中的思想,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的和自主版权的软件,参与公平竞争。而在这方面,美国计算机法律界近年来的一些作法和经验是可以供我们借鉴的。这也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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