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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残护理费如何计算/朱文杰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朱文杰律师15090204668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脑部受伤出现精神障碍,需要进行精神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期限的鉴定,但在实践过程中,笔者遇到了障碍:法院从事鉴定工作的技术处人员明确告诉我,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期限无法鉴定。
在进行精神伤残鉴定过程中,笔者直接咨询了司法鉴定人员,他们的答复与法院从事鉴定工作的技术处人员相同,又通过电话咨询其他精神鉴定中心,得到答复相同,这给精神伤残受害人护理费的计算产生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先看关于护理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再看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
1 范围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
2.6
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2.7
护理依赖程度 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3.1.4 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当有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的诊断证明,或聘请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
3.1.5 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伤残、精神障碍和精神障碍安全问题均需要护理依赖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高的定级。
3.2.2 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一年后进行。
3.3.1 护理依赖程度等级
由低到高分以下三级:
a) 部分护理依赖;
b) 大部分护理依赖;
c) 完全护理依赖。
5.2.2.4 安全问题:有以下危害自身、他人和公共安全行为或倾向1项以上,治疗满一年,经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主治以上职称医师或鉴定人员诊断、鉴定无明显改善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a) 自杀;
b) 自残;
c) 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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