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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方在已向仲裁委提异议申请同时却又向法院提出,如何处理?/赫少华
同一方在已向仲裁委提异议申请同时却又向法院提出,如何处理?

文|赫少华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若认为该案仲裁条款无效,往往会向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形,个别案件中,存在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向仲裁委提起,争议点在仲裁条款的效力,譬如不存在仲裁协议。



但特殊情形也存在,即一方即向仲裁委提起,同时又向法院主张,二者均受理了,后续如何处理?



同一方在仲裁和法院两个机构间具有选择权的情形确实有,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实施。



其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前述提及的情形是否也可以?直接的法律依据,在于仲裁法第20条的适用: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从条文可得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仲裁委可决定,法院可裁定,二者并存时,以法院裁定。但适用情形在于,一方请求仲裁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情形。



具体操作情形,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



第3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第4条: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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