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方在已向仲裁委提异议申请同时却又向法院提出,如何处理?/赫少华(3)
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第1款: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第2款同时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58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5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2014)铁民一他字第00002号一案为例,即是如此。
延伸问题:
民事诉讼中,主管异议与管辖权异议的区分界定。
引申法条:
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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