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裁判观点/王平(3)
参考案例: 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8号
五、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全土豆文化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了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全土豆文化公司对此行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全土豆文化公司在其所有的土豆网上将涉案电视剧进行分类、编辑后,以各集列表方式在网上列明。虽然点击各集链接按钮后,未直接在土豆网上播放,但点击各集按钮后可以进入搜库网,并提示网络用户土豆网上没有相关视频播放,可通过点击其提供的链接按钮,跳转链接至被告合一公司所有的优酷网收看、播放涉案电视剧,该行为系帮助被告合一公司实施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全土豆文化公司应就其上述行为与被告合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上海三元影视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3号。
六、避风港原则与条件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该规定属于在线网络服务“避风港”条款。
避风港条款是侵权责任限制条款,并非侵权归责条款。符合“避风港”条件的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只能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避风港”条款本身并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断,故对幻电公司依据上述规定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观点不予认可。其次,上述规定是为了鼓励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以方便用户定位信息而设置的一种平衡机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获取各方面的信息,但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搜索、链接服务可以方便用户在海量信息中查询并定位自己想要的内容,而搜索到的结果及链接指向的内容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要求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服务商由此承担责任,必然使服务商因担心侵权担责而不愿提供该种服务,从而影响公众方便地定位并获取信息。因此,法律规定了搜索、链接服务“避风港”,即服务商在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时,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受到“避风港”的保护,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以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网络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链接是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连接关系,链接有不同种类,也可以被用于实现不同的目的。与链接有关的“避风港”条款只适用于那些为了信息定位而将用户指引到某个网站位置所提供的链接服务,并不是所有的服务只要涉及链接,就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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