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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证据标准探讨/王平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证据标准探讨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平

一、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特征
商业特许经营(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
(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
(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特许人原始取得或经受让后取得经营资源,或者取得包括再许可权在内的经营资源独占使用权的,可以视为拥有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中相应约定不一致的,该实际履行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并可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
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种类
1、各种加盟费用的拖欠;
2、系统不录入或虚假录入系统,造成营业收入的减少,从而降低缴费基数;
3、未经验收的私自营业;通过拖欠方式索取更优惠的经营条件;
4、加盟前或解除加盟合同之后的侵权行为;
5、筹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规范、工期的延长,未能按期通过验收和开业审批;
三、产生纠纷的原因:
1、特许方制订合同文本的不规范,条款涉及格式条款,有的不具有可操作性;
2、特许方整个服务存在不到位之处,与收费或是经营效益不匹配,加盟方对预期收益不满意;
3、特许方对服务过程中缺乏证据意识,收集证据及证据归档不及时,给维权和纠纷的解决带来困难;
4、加盟方通过拖欠,试探特许方的心理底线,获得更好地谈判条件;同时不排除特许方的业务人员个人无原则地承诺,及损公肥私,从中谋利等;
5、市场竞争加剧,加盟商有更好的品牌加盟可供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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