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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证据标准探讨/王平(3)
除外情形: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遇宾馆酒店管理系统(PMS)故障应立即联系甲方,甲方协助排障故障,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对此所需要的证据有:神秘人物入住的发票单据;入住与PMS系统的比对、PMS系统与公安系统入住人员的比对等等,找寻到其中入住人员数量的差额;
C、未经验收的私自营业:营业的证据基本与未按标准进行系统录入近似,神秘人物入住的发票单据;同时对未验收的部分:合同通常会约定加盟方宾馆或酒店本应在装修竣工后并经特许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实际上举证责任在加盟方。加盟方已开始营业的证据可以通过入住、公安系统录入情况(时间与人数,尽管可能不够完整与准确),这种行为已属严重违约,要由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D、侵权行为:由于各种无法预测的原因,加盟方解约后可能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应立即拆除和停止使用含有特许方名称、商标或标识的所有物品或材料,归还所有带有特许方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的资料和物品,停止以特许方名义对外宣传、营销。有的特殊情况,可能没有完成开业验收,直接以特许方授权商标私自营业。如使用其他商标,则是另案考虑的问题。
可以直接提出侵权之诉,由于特许经营的特点,涉案商家发生在全国不同的地方,且特许经营合同对侵权预见和约定不足,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需要到外地起诉,尽管可以通过邮寄或是网络立案,但是还是会产生人工成本,不仅使用商家侵权成本降低,且可能逃避打击,存有侥幸心理,而且特许方还会涉及到证据公证等等,实质上降低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此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如果因故未能实现加盟经营或是解除经营合同后加盟方仍存在侵权行为的,由侵权行为结果地即特许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当然也可以约定到特许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解决纠纷。
说到证据:首先也是通过神秘人物入住程序、公安系统录入情况,从而计算出侵权方营业收入及所获利益,同时参考特许方对同等规模的酒店所收取的管理费用进行分析评估,合理主张侵权诉讼金额。神秘人物入住,需要录像视频及照片、现场情况、周边环境及其他宣传、会员卡办理宣传等等;如有困难,可以设想立案后的法院调取或是申请调查令。同时考虑公证证据,如果对当地公证机关办理事项有顾虑,可以选择特许方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当然出差成本造成公证费用的增加,则是应当注意到的。
E:筹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主要是加盟方不接受项目经理筹建过程中的施工整改意见,这就要求:项目经理要将施工整改意见书交加盟方签字认可,最好可以视频认证,同时对服务部跟进尽管固定证据,如电话录音资料;保存好所有自始至终的书面资料、视听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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