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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路牌从事长途客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肖佑良(3)
裁判理由中认为“非法从事长途客运经营活动,不但严重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行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影响行为和社会稳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而且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引发正规营运车主罢工和群众上访甚至暴力抗法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都比较普通。(1)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脱离主管机关有效监督管理的情况下,非法营运安全隐患只会增多。非法营运车辆大都车况不佳、安全性能差、从业人员驾驶技术和交通安全意识良莠不齐,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多发、频发。(2)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非法营运与团伙经营、暴力抗法等社会问题往往相伴相生,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近年来,各地法院办理的多宗抢劫杀人案件,常有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从事非法营运的因素。非法营运车辆多数无保险,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事故,乘客观存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容易激发上访、闹访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可见,非法营运已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3)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非法营运公司不缴纳税费,造成国家税收流入;争抢客源、抢夺市场份额,使正规的客运站点和合法营运者收入减少,损害合法营运车辆的正当权益,影响行业稳定;由于没有纳入正常的管理体系,相关部门平时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4)激发潜在的犯罪心理。因为非法营运利润率极高,绝大多数非法营运车主一直在观望,如果此类行为不能有效遏制,将会激发更多的非法营运车辆参与非法营运。”
上述原文引述,是为了让读者了解具体内容。实际上,这些内容几乎全都是不实之辞。原文作者是把城市中的“黑的士”非法营运行为,与本案这种非法从事长途客运经营活动混为一谈了。前述所谓的四点,都是对“黑的士”非法营运行为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真实描述。本案这种非法从事长途客运经营活动的情形与“黑的士”的情形完全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张冠李戴。例如,本案中从事客运的车辆,不存在车况不佳、安全性能差、从业人员驾驶技术和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也不存在无保险和发生事故旅客合法权益无保障的问题,更谈不上存在激发犯罪心理的问题等。当然,这种非法从事长途客运经营行为,分享了取得线路牌照的车主和车站的利益蛋糕,他们的收入减少了,而国家税费事实上并没有减少,都是要交纳税费的。就旅客而言,这种非法营运,票价比车站票价要低,旅客获得实惠,主要是车主不向车站交纳站务费,这笔钱优惠给了乘客。
有关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裁判理由。本案被告人欧敏、关树锦组织非法营运时间是2012年6月至12月,统计的2012年8月1日至10月15日的违法所得金额(90万元),即仅统计了其中一个时间段,其实际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更多。裁判鉴于非法从事长途大巴客运营运活动的复杂性,对此类行为不宜机械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第八项的规定,故在暂无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明确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认定欧敏、关树雄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是妥当的。笔者认为,正是因为错误认定了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才面临适用法律时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而不能适用的困境,最终判决罚金刑时,金额仅为三万元。完全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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