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非法从事出租车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肖佑良
利用网络非法从事出租车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122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笔者撰写的所有案例评析,均是直接通过价值衡量,直接从事实与法律层面阐述定性结论的。笔者反对打着实质解释的旗号,实际通过法理论证的方式定罪。凡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实质解释成犯罪无非就是撰写一篇论文而己。
案例简介:2009年4月,被告人喻江在长沙市岳麓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长沙天之翼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翼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喻江,喻江占股90%,尹某占股10%,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婚庆礼仪,商业信息咨询等。2009年9月,被告人李强加入公司,与喻江各占该公司50%的股份。公司又称为“平安车队”,喻江、李强以该公司作掩护,在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集合社会车辆对不特定的旅客招揽生意,拉客,在长沙市城区与宁乡县城之间往返营运,从中牟取高额利润。该公司经营模式是车辆加盟的形式,每台车要加入公司的社会车辆先交2000至3000元的加盟费,另外公司每月向车主收取1400至1600元不等的管理服务费。公司为加盟车辆提供客源、派送乘客、发放名片、提供短信服务。同时,公司为每台车加入手机集团用户提供内部短号服务,在经营期间为每台车协调与运政、城管等执法部门的关系,公司承担缴纳因非法营运被执法机关所处的罚款。喻江负责长沙市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李强负责宁乡县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公司还于2011年4月聘请袁某为车队长,负责收取加盟费和管理费,对车队进行日常管理;另外聘请总台调度员周某、李某负责接听电话和车辆派送。此外,公司分别在长沙、宁乡安排拉客人员各两名,员工从公司中得到相应的报酬,车队长每月工资为3000元,喊话员每月工资为2400元,调度员每月工资1800元。
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喻江、李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集合近40台社会车辆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从公司获取服务费658465元,短号车服务收入68095元,加盟费收入57950元,非法经营数额784510元,除去各项开支163005元,违法所得621505元。
判决结果:喻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李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意见分歧:本案如何处理中,控辩双方产生了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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