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行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探讨/申屠杭(4)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1996年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布)”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1. 陶惠,非法个体禁不止的原因对策思考,《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第三期,P37-38。
2.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一版,P322-330。
3. 胡锦光,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P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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